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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檢驗或考驗工作六個月至十二個月: 一、利用職權徇私,有虧職守者。 二、從事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較重,或一年內曾受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以上之處分者。 三、同時受雇於其他汽車修理業或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 四、從事檢驗、考驗工作,違法失職,經司法機關提起公訴者。 依前項第四款停止檢驗、考驗工作期限屆滿,司法機關仍未判決確定者,繼續停止其檢驗,考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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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