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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檢驗或考驗工作三個月至六個月: 一、態度傲慢、工作不力者。 二、利用職權故意刁難者。 三、從事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或一年內曾受記過二次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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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