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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者,自被查獲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該類證照之檢定,並撤銷其取得之該類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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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