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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再執行檢驗或考驗工作: 一、從事檢驗、考驗工作違法失職經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依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為公務員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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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