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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責任保險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汽車肇事致第三人或乘客身體傷害或死亡之賠償,或醫療費用之給付 。 二、汽車責任保險之作業經費。 三、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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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