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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責任保險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由交通部設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辦理之。監理委員 會之組織由交通部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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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