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 第11條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第11條

汽車運輸業,對郵局交運之郵袋,應善意保管,不得開拆,或任由他人扣 押及檢查;如遇確有檢查職權之公務員依法請求扣押或檢查時,應將代運 郵件送至最近郵局交該局局長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