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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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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第12條
代運郵件之班車,途經各站,不論有無旅客上下,均應停車交接郵件,其 郵件之裝卸由穿著制服之郵局人員自理,如郵局人不在現場,郵件無法交 接時,得續運至下一站卸交,仍無郵局人員在場時,汽車運輸業得依規定 核收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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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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