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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第5條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依左列規定由郵局給付代運郵件津貼: 一、郵局交運之郵件,應按途程計算,每噸公里不超過各省及直轄市公路 主管機關規定汽車載運零擔貨物運費費率為原則,由當地郵政管理局 與汽車運輸業協商定之。 二、運價特高或運輸情形特殊困難地區,運郵津貼另行酌增;但增加後之 總額不得超過第一款規定之原則。 三、運郵津貼之調整,以原訂費率為基數,隨時按照國內平信郵資增減比 例調整之。 四、運郵津貼每月結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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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