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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第4條

汽車運輸業之所有人、駕駛人及有關票務人員等,均不得私自載運非郵局 交運之郵件,但屬於該汽車運輸業有關內部業務往來之文件,則不受限制 。 前項文件之包封,郵局得隨時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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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