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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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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第7條
郵局交運郵件,應包裝完整並予密封作成郵件路單交汽車運輸業簽收代運 ,到站卸交時,應請郵局接收人員在郵件路單上簽字,如破損,由郵局及 汽車運輸業雙方交接人員會同開拆,按郵件清單清點內件,並將清點結果 在相關路單及清單上批註並由雙方簽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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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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