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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第8條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郵件,或代運代收 貨價郵件,收款郵件,如遇遺失、被竊或毀損,依規定郵局對寄件人應負 補償之責時,汽車運輸業對郵局應負同等之責任;普通郵件遇有遺失、被 竊、毀損或積延時,除依郵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郵局不負補償之責任外, 其補償責任由各該郵局酌情定之,汽車運輸業如有不服,得請求郵政總局 核定之。汽車運輸業代運之郵件,如郵局向寄件人另收保價費者,其所負 損害賠償責任,與掛號郵件同,其他責任由郵局承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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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