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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第3條

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由各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依據全國或各該地區之運輸情形核定之,在同一區域內,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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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