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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1條

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貨運業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貨運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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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