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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2條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貨運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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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