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第68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68條

旅客越站乘車者,應自越過站起至查到站止之路段補收票價並加收百分之五十,但事前聲明者,僅補收規定之票價。
AI 白話解釋
← 第67條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