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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67條

旅客在行程中遺失客票,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 旅客在行程中遺失之客票,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得退還一張客票之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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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