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第89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89條

遊覽車計時包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時包車費以每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二、計時包車至少以二小時為起碼時數,超過二小時者,按每三十分鐘遞進計算。 三、計時包車使用時間,應自車輛開始供用時起至用畢時止。 遊覽車計時包車費費率,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8條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9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