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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1條

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於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帶,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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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