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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2條

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私法人團體均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在駕駛汽車、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應依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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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