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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 第5條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5條
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
第三條
之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二、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
第三條
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之兒童。 三、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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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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