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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7條

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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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