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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4條

公用售電業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得於必要時收購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電能,其能量費率以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補充備轉容量之電能價格上限為計價上限,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購措施之啟動時機、適用對象、收購期間、收購費率、計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公用售電業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收購當日之合格系統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及燃料熱值不納入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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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