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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3條

第 五 章 收購餘電費率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價方式,其容量費率按公用售電業高壓及特高壓電力之基本電費定價;能量費率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依機組單機裝置容量分別計價。 二、得考量公用售電業各時段購電成本。 三、輸配電費用得考量成本屬性及時段別平均負載分攤計算。 四、合格系統設置於產業園區者,輸電費用依不同電壓等級計算。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定價方式,其容量費率應反映公用售電業購電之機組投資成本及固定運維費用,每年檢討調整;能量費率應反映機組燃料成本及變動運維費用,每月浮動調整。 依前二項規定所定之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所定之購電費率,由經濟部能源署依職權或依公用售電業之申請公告之。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所定之購電費率,由經濟部能源署公告容量費率及能量費率之基期費率,並由公用售電業按前項費率計算公式調整後逐月公告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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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能源用戶就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餘電,得請公用售電業收購之;公用售電業之購電費率,依下列各款方式定…第14條公用售電業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得於必要時收購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電能,其能量費率以電力交易平台…第15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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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