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 第19條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9條

第 七 章 併聯規範
合格系統與輸配電業系統相互併聯時,依發電機組設備總容量或購電契約容量,按輸配電業規定之供電方式引接適當電壓等級系統。
AI 白話解釋

「併聯規範」的其他條文

第20條合格系統之合約售電容量達十萬瓩以上者,應裝設遙測監視設備,並接受輸配電業之安全調度及無效電力…第21條有關併聯及調度技術規範,如有爭議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處。
← 第18條看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