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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8條

第 三 章 查驗方式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應裝設必要之計量設備,記錄每日電能及熱能之生產及使用等相關資料,並按月將月統計資料於次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用售電業申報。 前項每日運轉紀錄至少應保留前十二個月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隨時查驗。 公用售電業認定合格系統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虞時,得檢具相關事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合格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一、擅自變…

「查驗方式」的其他條文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受理合格系統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或核准登記後,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並得會同…第9條合格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一、擅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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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