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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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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13條
能源用戶得聯合共同投資設置合格系統,供應所需之熱能。所產生之電能 除自用外,剩餘之電能由電能供應事業收購,其自用範圍由電能供應事業 核定之。 合格系統得由能源用戶以外之第三者參與投資或獨資經營,其所生產之電 能由電能供應事業統籌收購。但第三者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從事汽電共 生相關業務之專業性公司,其投資於合格系統之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九以下 者,該合格系統所產生之電能得由聯合投資之能源用戶自用。其剩餘電能 之收購及自用範圍之核定,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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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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