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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14條

政府機關所開發之專業工業區得依其性質於適當位置保留部分土地,供申 購設置合格系統,供應該專業工業區內之能源用戶所需之熱能。 前項合格系統設置規劃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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