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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16條

合格系統經營者為應合格系統維修及故障需要,得向電能供應事業申請備 用電力,供應其停機期間所需之電能,電能供應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外,不 得拒絕供應。 前項合格系統維修期間若經電能供應事業事先同意者,其備用電力按經常 用電適用電價供應。合格系統於非夏月期間故障,每年以三次,每次以一 日為限,其備用電力之基本電費按日比例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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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