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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17條

電能供應事業與合格系統經營者之相互購電辦法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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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