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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20條

合格系統供電設施應裝設完善之保護設備,其聯接於電能供應事業之六十 九千伏以上系統而其合約售電容量達十萬瓦以上者,應裝設遙測監視設備 並接受電能供應事業之安全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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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