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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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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7條
合格系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遵行者, 得註銷其登記。 一、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者。 二、全年有效熱能產出比率平均低於百分之二十,或全年總熱效率平均低 於百分之五十者。 三、未定期申報資料 (包括熱能、電能之生產銷售與燃料使用量) 或申報 不實者。 四、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者。 五、供電情況不穩定及不可靠者。 六、違反有關環境保護、防災安全等之規定者。 專業處理廢棄物者之汽電共生系統,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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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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