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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6條

合格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生產營運資料, 包括熱能及電能之生產及銷售資料與燃料使用情形。 前項生產營運資料申報作業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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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