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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物品之沒入,應拍照存證後予以封存,並製作封存清冊。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並應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執行沒入有責付保管必要者,應由保管人出具切結保管書,保管人不得拒絕。 前項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無故拒絕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者,執行沒入人員應於封存清冊上詳實記載,並由在場之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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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