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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三類。 河川起迄點規定如下: 一、河川水系之主支流經主管機關公告界點者,其主流起迄點為主流界點以下至出海口;支流起迄點為支流界點以下至其幹流之匯流口;河川界點上游及未經公告界點之支流不屬河川。 二、河川水系之主支流均未經公告河川界點者,河川之起迄點,自源頭至出海口,含其主、支流全部。 前項河川不包括排水管理辦法規定之區域排水起迄點及其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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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第4條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第5條主管機關得將其主管河川有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河川區域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第6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一)未訂定河川治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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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