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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4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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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