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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 第65條
河川管理辦法 第65條
第 六 章 附則
同一水系流經直轄市及縣(市)之河川,原於專責管理機關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辦其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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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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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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