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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 第63條
河川管理辦法 第63條
第 六 章 附則
管理機關之許可於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域內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者,應先會商該管制機關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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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河川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河川治理工程應由管理機關依優先次序釐訂分年分期實施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但管理機關得因…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0條
(刪除)
第61條
(刪除)
第62條
河川區域內申請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以符合經核定之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中作為圍築魚塭、插、吊蚵…
第64條
於第六條第一款第四目未經公告之河川區域內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者,管理機關應…
第65條
同一水系流經直轄市及縣(市)之河川,原於專責管理機關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辦其流經之直轄市…
第6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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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第6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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