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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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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第20條
國內航線之客貨運船舶所需油品,由經營船舶之業主或其代理人,依船舶 主機馬力噸位及其任務,初擬每月或其臨時任務航次需油量,填具船舶用 油申請書,檢同船舶檢查證書影印本一份,送請當地航政機關審核後,轉 請中油公司發給船舶用油配油憑證,依核定量配售。 專供公務使用船舶所需油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船舶用油配油憑證分正、副兩聯,正聯發給業主,副聯由中油公司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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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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