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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第28條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發電用油,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具次月發電用油 申請書,送中油公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次月油品配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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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