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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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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六十八年間,因多氯聯苯米糠油事件致中毒者。 前項油症患者分類如下: 一、第一代油症患者,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生,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或經審查確認。 (二)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其生母為前目之第一代油症患者,或經審查確認。 二、第二代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一日後出生,且其生母為第一代油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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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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