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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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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事項如下: 一、協調醫療院所設置油症患者特別門診。 二、油症患者健康狀況評估、醫療照護與健康促進之研究及發展。 三、醫事人員對油症患者照護之宣導。 四、油症患者健康照護之國際交流。 五、定期檢討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政策及執行成果。 六、其他關於油症患者健康照護事項。 前項第二款之研究結果,應主動公開。 中央主管機關推動第一項事項,應邀集相關部會、油症患者、專家學者、民間組織參與共同推動;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油症患者、專家學者及民間組織代表席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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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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