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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3條

傳播媒體報導油症或油症患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之敘述。 三、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姓名、影像、住(居)所或就學(業)地點。 四、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別名或俗稱等足以推斷其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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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