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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第 五 章 轉載及卸魚管理
鮪延繩釣漁船船長應依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填寫及繳交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 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取得遠洋作業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於港口卸魚,應依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及繳交卸魚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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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及卸魚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鮪延繩釣漁船不得載運非本船所捕獲之漁獲物,或將本船漁獲物交由他船載運。第20條鮪延繩釣漁船卸魚港口如下:一、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二、宜蘭縣:南方澳漁港。三、高雄…第22條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接受檢查之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應等待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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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