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 第29條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29條

第 七 章 附則
依第二十七條所為之處罰,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就違規漁船採捕或載運之漁獲物或漁具,不問屬何人所有,得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6條禁止鮪延繩釣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浮標。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第28條依前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為之處罰,並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第3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8條看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