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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七 章 附則
禁止鮪延繩釣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浮標。 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標時,應採取對資料浮標造成最低損害方式移除纏繞之漁具。 船長發現毀損或無法運作之資料浮標,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回報發現之時間、地點及資料浮標識別資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第28條依前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為之處罰,並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第29條依第二十七條所為之處罰,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就違規漁船採捕或載運之漁獲物或漁具…第3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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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