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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漁船漁具標識及船位回報管理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具,應裝設用以確認其作業位置及範圍之浮球、旗幟、雷達反射浮標或其他類似裝置。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

「漁船漁具標識及船位回報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5條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如附件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並應標識國際識別編號。漁船之國際識別編…第7條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於出港前應開啟VMS或AIS,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第8條鮪延繩釣漁船之VMS識別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專業機構。鮪延繩釣漁船之AIS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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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