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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漁船漁具標識及船位回報管理
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於出港前應開啟VMS或AIS,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出港後應維持VMS或AIS正常運作。 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監控中心確認未收到船位訊號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VMS或AIS修復前,不得出港。 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服務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

「漁船漁具標識及船位回報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5條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如附件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並應標識國際識別編號。漁船之國際識別編…第6條鮪延繩釣漁船之漁具,應裝設用以確認其作業位置及範圍之浮球、旗幟、雷達反射浮標或其他類似裝置。第8條鮪延繩釣漁船之VMS識別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專業機構。鮪延繩釣漁船之AIS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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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