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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三 章 混獲忌避措施
鮪延繩釣漁船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 一、使用大型圓形鉤。 二、使用頭足類以外之魚類作餌料。 前項第一款所稱大型圓形鉤,指該鉤具為三英吋以上,其設計及製造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釣鉤尖端垂直向鉤柄彎入,與鉤柄之偏移角度不超過十度(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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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

「混獲忌避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10條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禁止使用鯊魚繩(如附件四)。第11條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如附件五)。第12條總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下列一種海鳥忌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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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