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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總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下列一種海鳥忌避措施: 一、驅鳥簾及支繩加重之船舷邊投繩。 二、夜間投繩且甲板燈光減至最暗。 三、驅鳥繩。 四、支繩加重。 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至少一種須符合前項規定,其他得採用下列之海鳥忌避措施: 一、驅鳥繩。 二、餌料染藍色。 三、深層投繩機。 四、內臟丟棄管理。 前二項所稱海鳥忌避措施之規格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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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